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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办外国企业税务登记
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3-17 19:57:41 来源:

新办外国企业(包括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、外国承包商、外国银行分行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)税务登记告知

一、政策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,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。

二、申请材料:

1、  营业执照或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

2、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

3、  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

4、  法定代表人(或首席代表)及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(包括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港澳台通行证等)复印件

5、  注册地及生产、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(如属租赁,还需提供该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)

6、  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,除提供以上证件外,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》或《纳税人迁移通知书》复印件

7、 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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